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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法院判决原告诉被告的2个股东大会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原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3个内容,(1)、宣告两个股东大会无效。(2)、被告支付100元案件受理费。(3)、执行费用被告负担。但法院不予立案,说是有规定,此类案件没有执行内容,应由法院直接退费。请问法院的做法依据吗。

其它综合
2011-04-13 18:05: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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