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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爸的一个同事S欠信用社钱,S跟信用社负责人会熟,于是出主意以另一同事Y跟我爸的名向信用社各贷款3万(为期1年),以两人各自为彼此担保。而我爸当时根本没去信用社,只是给了身份证及个人盖章,之后才补签及按手印。
11年期间银行一次也没催过债,而我爸几乎忘了此事,直到2009年11月才逼催债,我爸与同事Y找到S,S承认有以两人的名借钱(立了字证)。并称已经还给信用社了,但也未能提供证据说已经还了,而那个信用社经手人已经死了。
请问:
1.当初我爸本人没到信用社,同事只用我爸的身份证及盖章就得到贷款(虽然之后补签)算不算违规操作?
2.信用社11年都未催账,现在连本带利各要7万多,我爸跟同事Y是否有义务还钱?
3.当时直接从信用社将钱转入信用社为同事S还贷,没有跟S立下借条,只凭S现在的字证,可否要求S还钱?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4-12 21: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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