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因为物业服务费的问题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欠我公司的物业服务费,并根据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但是,开发商上诉中院,在中院拖了10个月,今天判决结果竟然不支持双方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判决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逾期付款的标准执行,请问这样判决是否合理?能否追要合同约定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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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应该按约定判决,如认为中院判决不合理,可申诉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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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当看完判决并了解案件情况后,才能给你一个准确的答复,因为有时事实能否得到证明,有无特殊约定,都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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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