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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2月份就开始这家公司工作,但此期间由于之前公司离职手续没有办好,所以在这家公司一直用业余时间。直到2010年2月5日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未注明合同期限,只是口头约定一年,工资口头约定6000元,为了省税,告知部分工资需要拿发票报销),当时合同只是本人签了字,公司未盖章,但入职通知书注明为2月11日,至今未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2月份保险该公司未给上,继续由前公司代交。这期间一直为该公司工作,有工作邮件往来为证,今日收到解聘邮件通知,原由被告知是为了提高项目效率,之前未有任何通知。请问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属于违约?应该让公司如何赔偿?

合同纠纷
2011-04-12 00:12: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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