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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合法的房产证,是国有土地,想不报建就这样拆了旧房子起新房子(因为报建也很难批,批了也只能按原来的起),《珠海市独立式住宅危房拆建规划管理规定》里规定拆除房屋要注销房屋登记,请问这样规定合法吗?注销房屋登记是不是我就失去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和新建房屋的所有权?那政府是不是收回该土地和房子?我能获得什么赔偿吗?还能继续使用该房子和土地吗?

房产纠纷
2011-04-11 22: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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