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戚是一学校的领导,自己有一辆车给公家用,私车公用有4年了,当初学校几个负责人有口头协商过,车子给公家用,给予我亲戚1500元每月的租金,但没有书面协议,据检察院认为4年里面涉及各类车子上的费用有9万多,都算贪污,请问律师这种情况算贪污吗,如果算的话这9万是不是全都算贪污的,因为大部分时候车子都是为了公家在用的,怎么样辩护或者取证能够减少贪污的金额(据了解当时几个协商过的负责人现在检察院的口供都不承认当时这车是给公家用这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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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约定并实际应用于职务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贪污的,可积极争取无罪辩护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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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证据,应争取他们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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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认定全部金额为贪污有些不切实际了,建议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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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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