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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2002年12月31日被该公司聘用至今即将满7年,期间签订固定合同次数超过两次,下个月即12月31日合同到期,今天主管找我谈话说本次合同到期就不签了,但公司还是有意向聘用我,要求先在家停工1个月后,从2010年2月1日起重新签一份2年期的合同。当我问及原因时,得到的答案是因我曾有过工伤(2008年7月发生的)史,人事要做清理有工伤记录的员工什么什么的。
总之这是公司规定,你爱干不干。我已经连续在公司工业工程部做了7年工程师工作,现年40周岁,曾经也试着换公司寻求职场发展,可并不容易找到适合的公司与职务,其中也有年龄的限制(基本上公司招聘都会写上‘35岁以内’,),加上我有三十多万的房贷、老婆照料孩子一直没工作、多病的双亲要负担的因数,迫使我一直不能也没胆量去冒失业的风险。居于我的情况,本想就这样在该公司兢兢业业干下去,眼看离十年不远了(劳动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就这样屈于公司这霸权规定,第一:我岂不是伤失‘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中的‘连续’权益!请问此时我该怎样来维护这份权益,难道就这样让公司转法律空子来损坏劳动者的权益①?第二:那我以前作为一个老员工的福利待遇不就全消失了②?第二:主管还说到,于工伤该怎么赔偿公司将照旧赔偿。我就纳闷了,<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中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我属于九级(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另2008年度苏州职工年平均为35827,月平均为2986,我的工作年是7年)那么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2986×0.4×7=8360,九级是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2986×8=23888,公司就为了所谓‘
清理有工伤记录的员工------’不计成本的甘愿赔付我合计32248元,1个月后再重新聘用我!除了损失我的’连续’权益外,公司这样做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③
?第四:主管和经理在谈话中还说‘一般像你这种情况的,我们都不再聘用的,你看XXX部门的XXX,基于你XXX,在1个月后还返聘你的,所以在2010年1月期间,也请你不要离开苏州,公司里有事找你还要来的,当然没有加班费的,不过返聘后一切都是以一个新员工待遇给予的。我拒绝这样的无薪劳动,怕他真的不再返聘,遭到失业(家里无其他从业人员了),不拒绝吧又不知怎么做才合理得当④?这是场怎样的阴魔呀!

知识产权
2011-04-11 16:04: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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