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销售业务分包给一自然人,并签订销售代理协议,由他负责对销售中心进行管理,包括招聘和解雇销售人员。有两个问题:一、此承包者作为自然人是否不需要跟其招聘回来的售楼员签订劳动合同?二、有一售楼员工作10个月后辞职,但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我公司没有和其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我公司赔付10个月的2倍工资,这个要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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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
首先,销售中心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签订代理协议的自然人只是法律上的代理人,代理人仍然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招聘售楼人员的行为没有超过企业的授权范围。所以,销售中心聘请售楼人员的,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即是说,法律规定了一个月的缓冲期,第一个月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所以,申请仲裁的员工只能要求9个月的双倍工资,其要求10个月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最后,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即企业)的名义依法从事代理行为,包括依法聘请、解聘员工,不得违法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由于代理人违反劳动法,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再向该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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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所述情况:
1、销售中心只是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不能对外开展业务,包括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你公司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
3、你公司与某自然人的分包关系并不影响劳动仲裁案件,但你们可以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来承担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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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