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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富士康上班,2010年12月31号上晚班,就是从当天晚上8点上班到次日8点,中间有两个小时休息时间(为凌晨12点,次日早晨5点各休息一个小时吃饭)。第二天是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果上班公司就要给我们三倍工资。可是却给我们算了12月31日的正常班,请问我们2011年1月1日早上的六个小时能不能算加班三?公司是不是钻了劳动法的空洞?

合同纠纷
2011-04-10 18:00: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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