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跟单位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其它中有关于同业竞止的条款,但对于其中几条我有异议。
1、我们公司的是生产商,若我不去其它生产商从事相同的销售业务,只是自己从事销售产品的业务,对现在的公司不存在竞争的关系,这样是不是不违反同业竞止的条款。
2、现在公司,承诺给予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是在限制期满后给,(限制为两年),也就是离开公司后,两年限制期后,才给付,我担心公司只是想拖个时间,另外,也只支付工资的20%,如果真按公司的这个约定,每个月也就几百元钱,跟我现在的实际收入差距离很大,我现在实际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的公开的工资,另一部分是老板私下给的现金,第一,按劳动法规定是按月支付,第二,这个补偿金也是公司制定,我在职其间,根据也没法谈补偿金;这是否有失公平。
3、我现在新签订的合同,连基本工资的栏目都是空白,本来上面留着横条,写着基本工资是????元每个月,但是人事没有填写,我也没要求去填写,这个也是否可以作为合同无效的条件。
4、我过段时间想离开公司,准备自己从事产品销售业务,但不一定完全销售本公司的产品,若公司要追究同业竞止条款,我是否违约,另外公司规定了具体的违约金额,并说还要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那是否是个无底洞??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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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材料面谈,详情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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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合同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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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