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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渔船厂是一家由十多家私营船厂于1954年组建而成的国营企业。据工商联合会的同志讲,合营时是将私方的生产资料作价入股,按季度发放股息(我们还有1956年发放股息原始凭证的复印件),生活资料归私营企业主所有,私营企业主及家人进厂当职工。 其中有一家私营企业主的后人手中握有其父亲的契约(包括其住房及全部厂房厂地),本来在合营时应分割契约,住房归其全家居住(生活资料),厂房厂地归国营船厂(生产资料),但当时工作队却忽视了。 在原厂地上建有两栋两层职工宿舍(至今也没办房地产权证),私营企业主的后人也在空地上建了27.5平方米的平房。现在因建设河堤南路需要拆除这平房,拆迁办公室公榜赔偿给私营企业主的后人,我们看到后才向拆迁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的土地产权应归广东省阳江渔船厂(除其住房外的土地产权都应归国营船厂)。 请问,现在如何才能确定公私合营后原私营企业主的厂房厂地的产权归国营船厂?

其它综合
2011-04-11 14:26: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