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家“农转非”后的国家征收土地赔偿情况反映
20年前我家因为我爸所在单位工作表现突出被评为特级农技师,上级主管部门奖励我们全家农转非把户口转成了城市居民,转户口后该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们安排工作,也从没有享受过单位的福利待遇,只有我爸一人在单位直到退休,我们家还一直住在原来的地方,耕种着原来的土地聊以度日,户口也是原来的户籍所在地,1999年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核发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经营证时,因我家转为非农户没有领到第二轮承包合同,但村委会也没有收回我们耕种的土地,2008年因本村村民石怀朱抢占我家的土地非法建大棚,被我们阻止后经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村委会出具证明该土地还一直由我家耕种着。(后附法院判决书及村委会证明)由于我们村现在大部分的耕地都被国家征收,村民们都相继得到了合理的补偿(注:我家在1996年也曾因国家征地得到过土地补偿款)。我认为我们家祖祖辈辈在村里生活劳动了一辈子,关于村民资格的界定,我们祖籍本村,且至今一直在本村参加生产劳动,尤其是我的母亲经历了当时生产队的风风雨雨是人可见证的。在建国初期入社时,我们家以自己的土地牛马生产工具等入社(我们现在耕种的土地仅是我家先辈入社60多亩地的4亩多),生产队以这些财产做为基础不断发展壮大,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原始的投资以及日后劳动的积累所产生的效益日益可观,以前生产队因我家转户未给换发第二轮承包合同,但并没有收回原来承包的土地,而现在全体村民有很多转成居民了,与我家的户口没什么区别,初生的婴儿.新嫁的媳妇.入赘的女婿等这些从来没参与过原始投资与积累,从来没从事过生产劳动的人员现在都可以得到政府的土地补偿,而我家人却被剥夺了资格,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