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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亲属07年2月因公出差,车辆肇事,造成九级伤残,鉴定时是第一节腰椎压缩性骨折,但是第一次检查时还有第二节、第五节腰间盘突出,此两项没有同时作伤残鉴定,请问这两项是否可以同时作伤残鉴定??如果可以的话,是否得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另外,现在诉讼期效已过,现提出诉讼请求的话是否有何理由可以延长诉讼期(本人亲属的腰部钢板仍未取出,工伤一切赔偿待遇也未处理)?再有,就是工伤鉴定等级已有,是否还需要车辆肇事鉴定?

交通事故
2011-04-09 18: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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