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5年9月进厂,与厂2008年5月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合同约定1400元/月(每天8小时,每周5天),津贴950元/月,2009年7月公司无故说我拿回扣,调动工作岗位,底薪照1000元/月算工资,如2009年10月,21天*46元/日薪(相当于1000元/月,应为64.4元/日薪)加平时加班276元(32小时)加周未加班644(56小时)加法定加班费137.9元(8小时)加津贴950元加全勤71元等于3044扣伙食等714元实发2330。与公司商量不成,申请仲裁需要什么证据,有合同,有工资条,有加班单(有人签名,公司怕告,加班栏目改成会议申请表,有问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