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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阙兴伟,是一名普通务工人员,去年10月29日应聘进入椒江一家公司上班。于去年12月3日上班时在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切刀切去左手拇指指甲以上大约2/3处,此后公司未及时送入医院治疗,导致大量流血。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后,手稍微有点好转。于是结束治疗,又于大概元月20号去厂里报道。此后至此未曾到到医院和厂里报道。在3月23号去厂方报道上班,厂方以自离将我开除,原因是未及时报道。请问厂方这种处理方式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1-04-11 20: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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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