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12月5日和开发商签订了定购协议,合约上说:乙方应于2009年12月11日携带本协议,签约应交款项及个人订购索带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至甲方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约及贷款合同(若有),前期物业协议,业主公约。逾期者视同违约,甲方不另行催告,并有权将该房屋另售第三方,本协议自然作废,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已收的定金。
我后来才知道这个小区建在医院上,而且交房时间是2011年的5月份,和开发商说的2010年年底不同。所以不想买了。想退回定金。但是开发商不同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退定金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