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当年12月患上精神分裂症,治疗后坚持服药能正常工作。2003年鉴订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残疾人证。
多种原因,主要受到歧视、不公正待遇(最明显的:身为科室的一员,科室负责人连我办公室的钥匙都不给),2010年7月底离开单位,后经矿领导电话批准,暂时不回单位,工资停发,保险单位代缴。
2011年1月至2月间,谈到合同事项,据于事实,本人写了材料,说明感到为难,请帮助定度。表现为: 1、终止合同,能否享受到:失业救济金、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疾病救济金、停发的工资。 2、续订合同,单位没确定我的岗位。
前天,接到处理意见: 1、合同期满,本人不愿续签,合同自然终止,发7.5个月经济补偿金(1461元/月)。(合同2010年12月31日到期,09年月平均工资4000以上,2003年企业关闭破产时,曾享受过安置)。 2、医疗期工资、疾病救济费,缺乏事实依据,不属政策规定之内。 想请教下,医疗补助费、疾病救济金,我是否符合享受条件。我的病反复过三次,小济量的服药一直没停过,当然了,我康复得不错。另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解决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