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中有这么一句,“如果乙方认可公司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经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另外支付保密费。”请问这句话违犯法律吗?签订了对自己是否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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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是不违法的,约束的是离职者对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即使没有该约定,离职者也需要承担对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这方面和竞业禁止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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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法律,但是这句话太绕口,含义也不是很明确,建议在重新组织一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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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约定是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保密协议的 劳动者在离职之后用人单位应该按月支付补偿。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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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