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03月23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表》,但公司一直没有批准我的辞职,
理由是我在《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栏上写上“公司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我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也没有解雇我。这样,我继续上班。到了2011年04月07日,主管再次要求我重新写过一份《辞职申请表》(之前已经有过这样的要求)。并对我说:“辞职原因不用写”。我没有答应他,他就叫我立刻走。于是,我清点并上交了工具(卡尺、笔等)就离开了公司。临走时,主管对我说,他没有收到我的《辞职申请表》。请问,这样的一种情况属于解雇吗?如果不属于解雇,又属于怎样的一种离职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