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转租来一店铺,但2010年5月房东已发通知给二房东要收回,转租时隐瞒,并口头说可以续租,因此转租过来。我和二房东的转让合同到期时间和现在房东与二房东的出租合同一致2010年12月31日。现房东要收回,我已腾房,延期3个月,房租未付。房东起诉,我作为第三人,发来证据和应诉通知书。我和二房东的合同中写明我已过目二房东和房东的合同,(但实际我当时看到的〈过目〉合同有点出入,时间2010是12月31日,但有续租的意愿,现在也说不清楚具体内容)。现在是我想告二房东若能胜的话,我想和房东调解付清房租,然后起诉二房东要求赔偿损失。现在有证据是房东给二房东的通知书(法院传票中的复件)和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内容:转让期为2010年7月1日,转让费22000元,转让期房租费30000元,转让期后我自行与房东洽谈房租。另有出租合同:到期时间是2010年12月31日,租金5.6万/年。请问,这些证据我起诉二房东胜诉率高吗?另外一些损失赔偿要准备些什么?一定要正式发票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