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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爱人在69年办理的结婚证不慎已经丢失多年了,期间我爱人于82年获准往港定居后,我作为她的丈夫随后申请往港和她团聚,并于85年获准往港与她团聚。有关部门对我的审批时,一直没要求我提交有关我和我爱人之间的婚姻证明--《结婚证》并按政策最终批准了我赴港与我爱人的团聚申请,这说明了政府相关部门是完全认可,是有我们结婚登记的案底的,现在我们想补办一份《结婚证》,不知可否得以补办?如果可以补办的话,应该找哪个相关部门?

其它综合
2011-04-07 14: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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