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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我以邮件形式提交了辞职报告,老板当天便回复说:公司会尽快安排交接手续,最快时间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到本月17号,就到了2个月了,即使老板以招不到人接替我的工作为理由不让我走,我是不是也可以走了?是合法程序吗? 另外,他今天还说我之前的邮件形式的辞职报告不算,要让我再提交一份书面的辞职报告,请问他的做法是合理的吗?

合同纠纷
2011-04-07 14:46: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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