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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鞋厂做中层管理,连续工作了15年。现月固定工资3800元,加班无加班费(合同无约定不计加班费)。期间跟公司签了两次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到2008年5月31日。后来公司提出重签合同,因合同不合理我拒签。但公司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一直原薪原职工作到现在(2010年3月26日)。现因公司原因缩编减员,公司副总(本部门最高主管)口头通知辞退我。后因赔偿问题,公司宣布我现有的职位不存在,降级处理,变相逼我辞职。我以上述问题提出辞职申请劳动仲裁能获得加班费和经济赔偿吗(要些什么证据)?赔偿该怎么算?

其它综合
2011-04-07 20:18: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