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劳动法规定是按什么标准来计算?可不可以用应得工资+津贴+补贴作为基数??
2、请问劳动合同中如约定了每月基本工资1000,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发放,加班工资按月基本工资计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法??
3、用人单位报备了综合工时工资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按综合工时工资制来发放加班工资,是否合法??(最要是以少发加班费为目的)
4、如果双方因续签没达成协议,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可否要求以工作年限来赔付经济补偿金(05年入职)也就是赔6年??
5、如双方达成协议,请问需要用人单位出具什么证明才能领到失业金?失业金是在什么地方领取??
谢谢回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