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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和杨XX系夫妻,居住于某城中村,育有两个儿子(徐大X、徐二X)和三个女儿,大儿育有一女(徐大女,已婚),二儿育有一女(徐二女,正就读本科,尚未毕业),二儿子于90年因公去世,二儿媳于93年改嫁,徐二女由徐XX夫妇抚养成人。徐XX于11年1月10号病逝,杨XX现与孙女徐二女相依为命。 徐XX有两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时间分别为80年和94年),两处宅基地户名都是徐XX。一处0.4亩系老宅基地,徐XX夫妇原在此建有八间共150平米房屋,三间给徐大X夫妇居住,三间给徐二X夫妇居住,两间留为己用。另0.2亩宅基地是94年申请划定,新宅基地划定后,徐XX夫妇于94年移居新院,并建有两层共160平房屋。06年,徐大X之女儿徐大女夫妇在0.2亩宅基地上加盖一层住房,共300平。徐大X于03年把老宅基地所有旧房拆掉,占用一半宅基地面积建设一栋三层楼房,另空一半宅基地。2010年11月,徐大X又把余下宅基地搭建为三层楼房。 在徐XX病重期间,曾先后立有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系徐XX夫妇与徐大X、徐二女于10年12月23日共同签字,由村长等村民代表见证。协议规定(①0.4亩宅基地及现有房子归徐大X所有,0.2亩宅基地及现有房子归徐二女所有。②徐二女支付15万元给徐大女,以作为补偿徐大女在新宅上300平的建房款。③两位老人由双方共同赡养。④如果城中村改造,双方在所分房子中都得给二老安排一处住房)。协议签订完后第三天(即10年12月26日),徐二女将建房补偿款15万元交付给徐大X。随后,徐大X找到几个村民(不包括村长),在徐二女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徐XX夫妇(杨XX胆小不经事,不识字)于10年12月27日签订了第二份协议,二老及证人签字,徐大X未签字,协议规定(①将新院中二老所建160平房屋进行分割,徐XX、杨XX各80平。②徐XX自愿和徐大X生活,杨XX自愿和徐二女生活,村里所有福利二老各自享受个人。③第一份协议中的“0.2亩宅基地及现有房子归徐二女所有”不予生效)。协议签订后不到半月,徐XX病逝。徐大X对二老均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现城中村预进行改造,拆迁合同规定:村民宅基地以内的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按1:1的比例补偿;三层以下未建部分也按1:1的比例补偿,但村民按500元/平方米向开发商支付建筑费用。 现在杨XX与孙女徐二女要求撇开两份协议,依法重新分配财产,是否可以?

继承
2011-04-06 09:33: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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