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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使,在超越同向行使的周*驾驶的川L23523号小轿车(行驶证上登记为袁*,实际上已经卖给周**,一直都是周在管理使用和收益)时,与该车发生檫挂,摩托车连人带车倒地滑行又与对向驾来的辜**驾驶的重型货车川L31035的前轮接触,造成温**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温**受伤住院60天,产生医疗费35300元,出院被评为8级伤残。川L23523号原是出租车,是下线后车卖给了袁*,袁*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卖给了周**,但行驶证上仍然登记的车主是袁*,袁*将车卖给周**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周**购车后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川L31035重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五十万的商业第三责任险。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承担主要责任;周**、辜**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温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车主及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赔偿123000元。保险公司提出川L23523号小轿车同样是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川L31035重型货车该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的损失,那也只应在交强险二分之一的数额内赔偿,另外的一半应由川L23523号小轿车承担。请问:周**应否自己承担交强险下一般的赔偿责任呢?

其它综合
2011-04-05 11: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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