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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在一个乡的街上,2000年由于食品公司破产,以出让的方式卖给我,价格为12万,但加上其他额外的开支约15万左右,额外开支是没有票据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是我的名字,但由于我买房时差钱向一个朋友借了36000元,另外以他的名字在银行帮我贷款10000元,利息由我按季度支付给银行。当时他也想要房子,我们口头约定如果我要过卖房首先会考虑卖给他,当时我买的价格1/3的面积约50000元左右,但是我不卖就还他钱,按银行贷款计算利息,当时给他1/3的面积做生意,我们之间没有签任何买卖合同也没有证人,我当时写了一张收据给他,收据内容:**交款3.6万元,用途:买房。到目前为止,我没有还他钱,也没有付他利息(贷款利息除外),但我也没有收他房租,现在我要重建房屋,我要还他钱,他不同意,房子拆了2/3,那1/3他还占用着不搬,他想要房子,我现在要收回,我该怎么做?依据什么法?哪款哪条?要打官司,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婚姻家庭
2011-04-03 15: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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