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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1994年2月起入职该公司,从1997年起出任公司中层管理员至今,在任期间,荣获先进个人2次、优秀管理人员1次、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分子2次、特殊贡献奖1次,先后负责公司总务后勤、生产企业管理、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等职。因不明原因和未征求和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从2009年3月起扣减当事人职务津贴、电话费津贴、同样方式扣减当事人2009年10月、11月绩效奖金。当事人于2009年8月和11月两次用邮件通过公司管理系统向领导提出申诉质询,请求解答未果,公司领导于12月7日口头通知撤消当事人管理职务,将当事人贬为员工。当事人无奈被迫选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2014年到期,职务聘书2010年3月到期),并按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项目如下:
序号 项目 基数月基数月/元违约合计元合同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金150% 1884
法律依据: 甲方从2009年3月起至11月份,无故克扣当事人每月职务、电话津贴等福利费,克扣2009年10月、11月绩效奖金,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6款第62条第3款,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法第48条、第62条第3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86、8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返还所克扣费用和违约赔偿金。或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25条规定给予赔偿。
序号 项目 基数月基数月/元违约合计元公积金补偿br />法律依据: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要求补偿2002年4月至2007年6月公积金
序号 项目 基数月基数月/元违约合计元失业医疗补助金法律依据: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及时通报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使当事人无法获知缴费情况。如未缴纳,需按照《保险条例》第16、17、18、22、32、41条之规定给予赔偿。如有缴纳,按《保险条例》第22、32条执行,于用人单位无关。

请问专家学者,此申诉条款合法吗,在法庭上会得到支持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4-06 00:11: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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