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劳动合同是08年1月1日--09年12月31日(我是05年年底进入与该公司同属一家股份公司的另一家公司,07年4月1日调入该公司)。因为09年3月请假回家生孩子,产假结束后我回来上班,但公司以原岗位有人顶替、又安排不出新岗位让我休哺乳假(边休哺乳假边等公司安排岗位),09年底公司将我的劳动合同延续到2010年3月31日(我小孩子2010年4月1号一周岁)。到了3月下旬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与我续签。
我的问题是:1、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要不要支付我赔偿金,如果要,赔付的年限怎么算?赔偿金又依据什么工资标准支付(该公司是实行基本工资+津贴+季度考核工资+年终考核工资的薪酬制度)?
2、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赔偿,那么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金和没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有区别吗?主要区别在哪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