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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男,57岁,G州人大代表。 2004年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含国有资产。刘经董事会选举受聘担任董事长。2007年州委组织部,乡镇企业局又任命该人为企业党支部书记,2010年3月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将200万人民币拆借他人发展企业,而由于管理疏忽,只有会议记录并未将董事会同意的决议写成书面形式,检察机关以刘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3月24日将其拘留,并以数额巨大为由不同意取保候审。

公司企业
2011-04-04 19: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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