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商办事处勤勤恳恳工作了六年半,一直以来是与某劳务中介签约的。自2008年新法实施,公司所有雇员与中介签了三年合同,另外被要求加签了20个月的派遣协议作为补充条例。该外商办事处现借口派遣期满不再续签,将我退回给中介继续执行合同(也即剩余的16个月,但工资仅享受960元的低保待遇。)原外商办事处没有给我任何六年多来我为公司效力的补偿。也没有提前通知我关于不再续聘。请问中介和外商办事处可以里外钩接钻劳动法的空子而对中国员工肆意宰割不给补偿,公理何在?请教各位有何途径可以在法律上帮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