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6年4月份及2007年四月份签订劳动合同,到2008年1月2日在没有公司的开会通过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车间主任口头说:“你的合同期已经到你在这里得不到保障你不要再在这里工作.”并且威胁上交发放的工具以及工作劳保,如果不配合这两天的工作白做了,后经过询问公司领导说:“没有这回事,新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出来而且还要通过劳动部门审批你先回去工作吧!”但没有得到相应解决2008年1月20日接到终止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没有经济补偿及拖欠劳动报酬,并且通过仲裁委裁决得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这给2008年1月份相应的经济补偿不支持2006年和2007年的经济补偿。请问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