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案子发生在2009年3月,是公诉案件,在伊犁做了两次伤情和伤残鉴定,都是重伤,8级伤残。被告又申请在中业司法让我做了(病情与伤情的评定关系,休息日的评定)2010年11月9日再次开庭被告又提出复核鉴定,案子拖到2011年3月28日,法院给我打电话说合议庭裁决同意去乌鲁木齐复核,这中间相隔近5个月之久。我还有必要去复核吗?法院给我的解释是:向我这样的案例少见,他们也不知道乌鲁木齐哪家是有资质的鉴定所,所以让被告去乌市找3家鉴定所,现在被告找到了3家鉴定所才通知我去做复核鉴定。我不同意,法院让我也自己找几家鉴定所,我们双方选择,如意见不同意就抽签,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案子脱了这么长时间,就因为被告在找鉴定所,而且重伤以做出一年了,被告还在取保候审中,取保候审到什么时候?为什么作出的重伤,还不构成刑事犯罪吗 ?

其它综合
2011-04-02 13:52: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