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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个房子,合同上面签半年2400 我付了一年的房租4800,外加1000块的押金。合同上面有一条注明是这么写的:乙方若不续租或中途决定停租甲方套房,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停止租凭,否则,应多缴一个月的房租。若乙方中途决定停租,原交租期押金不予退还,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现在我住了5个月15天,向房东退房,请问下我这样是算第一条违约还是第二条违约,现在我这样房东这样不给退押金,这样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1-04-01 23:29: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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