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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序

其它综合
2011-04-01 14:50: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则上应集中到新村聚居点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占地建造个人住宅:
    1、住房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2、户口不在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农村村民;
    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申请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由本人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地点、用地面积、拟用地类等内容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7天期满后无异议的,报经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审查。
    (二)审查审核
    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核完毕),并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在城镇规划区外,使用非耕地的镇(街)国土房管所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再报区局完善手续。
    (三)审批
    自2005年8月1日起,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用地申请及有关资料由镇(街)管理所送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颁发《江津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许可证》。
    (四)宅基地经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批准后,由镇(街)国地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公示并到实地丈量、放线。
    (五)农村村民住宅建成后,镇(街)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办地权属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