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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上半年唐都生态园施工建设至一半工程开始,因脚手架、安全网、生态园主体建筑遮挡原告在2005年春天定植在相邻大棚内葡萄的正常采光4小时30分至2小时46分,造成该葡萄大棚常年光照减少25%~30%,棚内温度自每年的3月10日至6月20日和9月1日至11月10日每日比正常棚内温度减少7.33℃,共减少积温1246.1℃,相当于日低温15℃,高温28℃,平均21.5℃的58天积温。为此造成该棚内葡萄每年早春比正常光照葡萄棚晚发芽12~17天,且因光照时间不足形成枝条徒长、抗病虫能力降低,秋季晚成熟15~19天、果实作色差、产量降低25%~40%、产品质量下降2个等级,销售价格降低40%左右,后期枝条成熟度差、花芽饱满度降低,使下年葡萄花芽形成率下降。同时使早春性作物:(水萝卜4800斤×1.10元/斤=5280.00元/棚)无法生产,晚秋作物生产时间缩短等严重影响经济收入。一、.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赔偿与补偿金额 2007年7月~2011年 7月损失补偿与更换大棚费用补偿及换棚后2年葡萄产出补偿共计272889.92元(其中未含起诉费、专家鉴定费等费用)。

其它综合
2011-04-02 23:21: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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