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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中韩合资的企业里做生产线员工,与2010-12-2至2011-3-10在此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签订合同上保险,由于公司规定10号发工资,但当天没有打卡,我与夜班越想越生气回家了,因为这样的情况好像总是发生在我的身上。第二天我领的现金,之后叫我写了检讨书,说没有和其它人说离开工作岗位,我承认错误。第二天我越想越不对,我没有去,组长发信息给我,说不想干就办理离职,托越长对我越没有好处,我现在没有办理离职。我已经仲裁19号开庭,我目前手里的证据就是3个月的工资条,工牌,工作服,还能找到以前的同事做证人。由于接到了劳动局的通知函,第二天就开始给其它人签订合同,它明显在掩饰自己逃避法律责任,我现在担心的就是如果单位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我,不在于它的话。它如果拿出假的书面证明的话说已经通知我了。是我不签,我该怎么办请您帮忙分析下我的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因为我在先,还有一个同事也在告,他开庭比我早些,以前还有个已经告赢了,我不知道作为政府会不会偏袒单位不保护劳动者呢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4-01 18:17:3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2010-12-2至2011-3-10在此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签订合同上保险,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法律依据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2、用人单位未上社保可要求补缴,若以此为由与用人单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依法要求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因户籍问题不能补缴的可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3、若证据充足,应能胜诉。
  • 你好,法律保护劳动者得利益,你放心吧。
  • 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主张是劳动者拒签的话也是由他们举证,没有的事你大可放心。不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这个也是毫无争议的。仲裁可能只是整个维权的第一步,协商不成的话,还需经过法院审理,届时可详细咨询律师,以便给你策略。
  • 您好,你的证据还是很充分的,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建议您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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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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