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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快14年了,以前是代办员,工作是收费,理赔。兼做营销和团险,后来代办所改为农网,我还是做的这些工作,在这期间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团险合同和保险代理合同,也没有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在公司要我转做营销,按业绩拿工资。请问我能否要求保险公司为我交纳这些年的社会保险或要求赔偿

其它综合
2011-04-02 09: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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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据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用工时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每月支付2倍的工作。如果该用人单位不愿意,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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