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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下午吴某、曾某从汽车站门前经过,无意中将车站门前施工用的警示线绊断,当时与王某、高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打起来,王某、高某将吴某和曾某打跑,后来吴某和曾某觉得面子上过不去,就从附近找来刀将王某和高某追跑。

2009年12月10日下午吴某和曾某在电影附近购买弹簧刀以防身用。

2009年12月11日7点吴某和曾某在网吧上网,碰到王某、高某、张某等四人。其中张某1将吴某叫到网吧门口要求调解12月9日在汽车站发生的事情。王某和张某1以找人调解为由离开网吧,高某和张某2在网吧看守吴某和曾某。过了一会儿王某和张某1拿来两把长刀来到网吧,并在街上拦好两辆的士停在网吧门口等候。张某1来到网吧举刀要砍曾某,曾拦住,高又上前打曾,曾拿出弹簧刀刺对方,高用脚殴打曾,张又用刀砍曾。这时吴某住网吧里面跑,张2追赶,吴和张2打斗在一起,吴将张2推倒在旁边的消防器材上,吴用刀刺张2,张2用灭火器砸吴,吴跑开。跑到网吧门口,看到曾倒在地上,吴去救曾,将曾从地上拉起来。张用刀砍吴,吴用胳膊挡住,又用刀刺张一刀,刀刺在张某腹部。吴和曾跑出网吧,张又追赶吴和曾,在网吧外在铁大门处,张的腹部疼痛难忍,停止追赶。其同伴高将其扶到的士上,到医院进行治疗,为了逃避警方张先后辗转三家医院最后于12月12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吴胳膊受伤先后到两家医院治疗,并且还做了手术。吴的手臂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认定为轻伤。

吴和曾事后分别到公安局自首,对案情供认不讳。事后吴某判故意伤害罪。

请问吴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投案自首,最多可以判多少年,又该赔偿受害人多少钱?

交通事故
2011-04-01 10:51: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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