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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0年参加工作的,当时是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认定为民办教师,后来我县县政府在93年为了整顿民办教师队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自行制定了“子女顶替”即“编内民办教师如愿子女顶替其子女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录用为编内民办教师,离岗后老教师不再享受一切待遇”整个实施都如其实施,并且成为具体行政行为,可后来,大面积民转公考试时,县政府以老教师已离岗,新教师年限不足为由,剥夺了他们民转公考试,后经上访,县政府只是对其子女给了工人编制,待遇很低,使我们两代人为教育事业奉献40余年,生活在夹缝之中,更为气愤的是我是90年参加工作,可人事部门在执行工资标准时却按93年计算,经质询时,他们说这是县政府定的,就这么执行,愿哪告哪告,我们现在上访无门,请好心律师给指一条路,到哪个部门去找?谢谢

其它综合
2012-07-28 14:37: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