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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请问我依法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难道还要签保密协议吗?
补充说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我是不是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啊?

其它综合
2011-03-31 20:19:5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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