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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2日,乙方承接甲方室内地面石材日常养护抛磨工作,经甲方经理倪莉与乙方公司多次协商,双方商定编制每日晚上6:00点-凌晨1:00点抛磨地面及每月8350元的保洁服务费标准,此后,合同成文(乙方已盖公章)甲方经理倪莉称说:先把合同带到总公司办流转手续,并约定要求乙方2008年4月14日先进场实施保洁工作。至2008年7月25日,甲方因以合同没有签好为理由,迟迟拖欠不付保洁费25328元,造成乙方无经济能力再继续保洁无奈撤场。
以上宗述,乙方为甲方已提供保洁服务时间长达三个月之多,乙方曾在保洁期间多次向甲方讨要合同及月保洁费,但甲方总是以借口推托,给乙方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其它综合
2011-03-31 1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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