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在2007年离婚,当时他在海南,我在四川,他是一个军人,我是教师,因为聚少离多,他发展了一段婚外情,我放假时过去发现了,我们就离婚了,当时是协议离婚,为了他的面子,在离婚协议里只写了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写第三者,离婚协议里写了他应赔偿我精神损失及夫妻共同财产共2.9万元,当时他没有现金,就在协议里写在四年的时间里不定期的还款,由我提供一个固定账号,还款标准以银行的转款凭条为准。但由于我的疏忽,当时没有叫他打上欠条,在离婚协议上也没有写上银行卡的卡号。离婚后我回到四川。现在四年的时间很快就到了,他至今分文为给,请问,我如何才能拿回这笔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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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且距最后还款期限未超过两年,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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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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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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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且距最后还款期限未超过两年,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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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有充足的证据才可以。需要委托律师请联系我们。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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