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2010年12月7日委托龙岗一家工厂生产一批伞,合同交货期为60天,也就是2011年2月7号。2月份工厂以过年为由延时交货,3月初又以人手不足为由延时交货,后来经口头商议答应3月15日交样品,3月底交货,现在3月31日,连样品也没有交给我。。合同上注明如乙方工厂逾期交货,乙方必须支付甲方货款总值的30%作为违约金,并退还所有订金。请问合同有效吗?还有,生产之前交了30000元制板费可否要求退还。
以上是合同样本
条二条、支付明系
1. 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制板费30000元人民币。
2.伞货款总价为50000元人民币,经协商签定本合同后,于乙方生产前甲方预付伞货款总价的30%(15000元人民币)做为定金;剩余货款70%(35000元人民币),需在甲方验收全数产品合格后一次性现金支付。
第三条、交货期限
产品应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60 日内交付至甲方,并运至甲方指定交货点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合同协议的约定例行各自职责,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订单要求生产,不得私自更改产品形配件和图案。
2.乙方逾期交货或交货数量不足,乙方应付甲方此批货款总值 30 %的违约金。
3.甲方不按期收货或拒收合格品,甲方应付乙方此批货款总值 30 %的违约金。
4.对于乙方产品大批量不合格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必须退还预付货款并赔偿甲方此批伞货款总值 30% 的违约金。
5.任意一方提出增减产品数量或变更交货期限,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6.违约金视为,违约者对受损方的损失赔偿。双方不得减少或提高赔偿。
7.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友好达成一致协议,违约方必须无条件按以上条款支付受损方相关的违约金。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
年 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