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在现单位实习,7月毕业后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上未写明工资数额,但老板允诺每月支付1380元,且我再三询问是否已是扣除四金后的工资,其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之后,一直以为每月都按时缴纳四金,但11月左右询问公司人事,得知公司并没有为我缴纳四金。之后的两个月一直催促老板交金事宜,答复总是知道了、会去办的,也没有提起1380中包含社保的自付部分。直至今年1月人事才补交了去年7月至1月的四金,但通知我要我支付四金中的自付部分。但合同中规定,公司员工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那我是不是还需要补交给单位那些自交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