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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2009年3月28日,我向某公司的账户中汇入了20万元的保证金。由当时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订了协议,未盖公章。协议规定两个月无条件退还该款。2009年5月28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说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已到期的该款。经公司领导商议,达成口头协议,将该款转为借款按每元每月2分的利息计算,至该款还清为止。因前两个月的保证金没有约定利息,又因为公司违约在先,所以我要求公司前两个月也必须按此利率付息,公司领导同意并签署了前两个月的费用申请表,并且一直签到2010年1月27日。因公司资金的问题,一直未领到手。我已向法院起诉。证据1、现金交款单。2、保证金协议。3、2009年3月28日---2010年1月27日的费用申请表、4、2010年2月11日由保证金转为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证明。请问我能胜诉吗?

其它综合
2011-04-04 08:43: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