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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由于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交通事故,怕跟你说不清楚,所以,我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打上来,再提出以下问题,请求您的回答,感谢你从百忙中抽时间来看完,谢谢!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为东西走向高速路段,中央分隔带划分南、北双幅通行,单幅车道分为:超车道、行车道和应急车道,沥青路面。大雾天气、能见度低、视线差。陈XX驾驶晋A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苏XX驾驶豫B重型仓栅式货车。冯驾驶晋C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小张系晋C货车的乘坐人。大张系晋C货车的乘坐人。李系晋C货车的乘坐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2009年09月29日06时30分许,陈驾驶A货车、苏驾驶B货车、冯驾驶C货车,按上述前、后行车顺序沿宁洛高速同西向东行至漯河XX处时,发生连环追尾碰撞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货物及高速路产损毁,晋C解放牌货车驾驶员冯及乘坐人小张、大张当场死亡,乘坐人李受伤,豫B货车驾驶员苏、乘坐人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上事故事实由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该事故形成原因应为大雾天气,驾驶员行车未确保安全车速及安全车距,遇情况操作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分析事故成因,认定如下:一,冯大雾天气驾驶车,未确保车速降低至安全车速及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二,苏大雾天气驾车,未确保车速降低安全车速及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般损害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三,陈大雾天气驾车,不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变道时未规范使用灯光,遇情况操作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四,晋C货车乘坐人小张、大张、冯、李、无责任,豫B货车乘坐人王无责任。

1、小张大张是我的两个哥哥,他们是无辜者,应向哪方要求赔偿?应得到多少赔偿金?
2、12月11日在河南省正式开庭,对方A车主也请了律师,但他们不愿意按要求赔偿的金额赔偿给我哥哥;对方B车的负责人说他们没责任,说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正确,要警方重开;C车保险的人员也找理由说C车的保险是分期付款的车,赔偿方面不多。就这样这场官司打了五六个小时最后还是没得到结果,我两个哥哥是无辜者,为何对方这么多理由不愿赔偿!!我请的律师叫我回家等通知,他说有可能还要第二次开庭,没有给我肯定的时间,如有消息再告诉我。好快新年了,他们会不会找借口拖时间?请问我是否就这样一直等下去吗?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1-03-30 17:13: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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