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与我签订合同的薪资是2413元(合同是2008.7签订的),但是实际给我是1800元,现在由于公司要搬迁到外省,要与2010.2月与我解除合同(我也可以选择留下来继续),按照1800/月来赔偿我,我提出要按合同薪资来赔偿,并且请补以前的差额[(2413-1800)*18个月),现在公司人事经理说这个是由于当时的人事不懂,所有一批签的都是这个金额;并且我领到工资时候没有提出来,现在才来说,若我要一定要的话,就去走法律仲裁.....到时候能拿到的也只有三分之一.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要怎样处理,我这样的要求能胜诉......先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