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29日,我们与村委签订了造林承包合同,当时有付了村里一万元山价.按合同给定,林业部门有下拨的育林基金和更新费归承包方,至此从1988-1993年承包人分5次领取了育林基金和更新费共22050元.
2001年村委在承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的245亩山林中划出177.6亩转卖给第三方人。第三方人又转卖给第四方人.
2002年承包人把村委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当时判决承包人的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村委与第三方人的合同是无效的,之后,承包人要求按合同间伐。并报请林业局给予办理间伐采伐许可证。却一再被以种种借口不给予办理
之后,承包人起诉林业局,要求林业局依法履行办理间伐采伐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县法院却判决不给予支持后上诉到中院,却又说给予调解。当时对方有同意按合同办事,回来后却又不同意.
2007年村委以其依照南1998年综83号文件以林还贷的文件,认为依照这份文件把承包人当年领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新费强行归为世行贷款。要求从承包人的245亩山林中划出110亩出来用以以林还贷。中院竟也判决支持。
请问,我们这山林能不能要回来。
他们这样合法吗?
-
你好,情况较为复杂,建议与当地律师面谈。
-
情况复杂,建议与律师面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