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想问的情况是:我有个姐在农村有精神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也就是在农村不会做饭吃,现在他的丈夫病世,有个小孩才16岁,在读初中。因为是农村户口,民政给的低保每月才30元,(生活费不够和没有监护人),我父亲有60岁,没经济收如,耳聋多年,和我们住我们养他,我哥和我都在城理打工也在城理安了家,哥和我户口也转到城理。可我们收如不高,现在我姐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和民政部门不管。我能走司法承系吗?
在请问:
下面第十六条,那些为:第一款、第二款下面第十七条,那些为:第一款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
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
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
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
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